何谓“337调查”和“337条款”
概想: 美国“337调查”源自“337条款”,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后经三次沉大订正。现“337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业务委员 会(ITC)在美国企业告状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平正业务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若判定违反了“337条款”,ITC将签发排除令(Exclusion Order),批示美国海关不容该批产品的进口。其了局是特定企业的有关产品甚至全行业的有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内容:“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平正业务做法分为通常性不平正业务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平正业务做法。但险些所有的“337调查”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法式:“337调查”的期限通常为12个月,疑难的为18个月。其重要法式是:美国公司向ITC告状; ITC在30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被告; 被告在投递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交书面答辩定见及反诉; 复杂的调查听证; ITC裁决。 如有不服ITC裁决的,能够向联国巡回上诉法院告状。
后果:在整个调查过程中,ITC有权签发一时性排除令。若ITC裁决原告胜诉,ITC可向美国公司提供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终场令等救助措施。其中普 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s)最为凶猛,它不仅针对被告公司的产品,还对所有公司的类似侵权产品均有效。而其他国度鲜有类似划定。现实上,列国纷纷责怪美国“337条 款”违反国民待遇准则。而我国确当局官员也以为它是“一种不合理的知识产权;しò,客观上对进口产品组成业务壁垒”。